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(guī)范教職工請假制度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,確保良好的工作秩序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結合我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內容為教職工考勤及請假制度管理。其中,請假主要包含事假、病假、生育假、婚假、喪假、探親假、工傷假等。
第三條 全校各部門(單位)的考勤及教職工請假,適用本辦法,外聘人員請假及考勤參照執(zhí)行。
第二章 考 勤
第四條 學校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,學校校歷和日程安排的工作時間,均為教職工的工作時間。
第五條 行政及教輔人員均實行坐班制,嚴格按作息時間進行考勤;有教學任務的行政及教輔人員,上課時間視為出勤。
第六條 專任教師原則上為非坐班制,按下列規(guī)定時間進行考勤:
(一)課表確定的授課時間;
(二)學校或所在二級學院(部)規(guī)定的教研活動、業(yè)務學習時間;
(三)學校或所在二級學院(部)的會議、集體活動或其他臨時安排的工作時間。
第七條 學院實行在崗人員考勤登記制度。教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崗工作的,均應辦理請假審批手續(xù),休假結束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(xù)。
第三章 請假、續(xù)假及銷假
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,應填寫《湖南交通工程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表》,寫明請假類別、事由、起止日期,并按規(guī)定附上相關證明材料。按照相應程序和審批權限獲得批準之后,方可離開工作崗位。
第九條 教職工休假完畢,應按時上班并由本人親自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(xù)。銷假日期以部門(單位)批準的銷假日期為準,作為計算實際休假、離崗天數(shù)的依據(jù)。
第十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后,必須按時到崗工作,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,須在假期期滿之前由本人辦理續(xù)假手續(xù),否則按曠工處理。
第四章 請假類別及待遇
第十一條 事假
(一)請假程序及期限
1.教職工因私事必須親自處理的,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,經(jīng)本人申請并填寫請假審批表可酌情批準事假。
2.事假在3天以內的,由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,報人事處備案;事假在4天至10天以內(含10天)的,由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及分管校領導審批,報人事處審核備案;事假在10天以上的,由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及分管院領導審批,人事處審核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同意。
3.事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,如果確實需要續(xù)假的,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請延期一次,延期時限不得超過首次批準的期限。
4.未經(jīng)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視為曠工。
(二) 事假期間待遇
1.教職工事假在3天以內的,工資照發(fā)。
2.教職工事假4—30天以內的,只發(fā)基本工的70%,績效工資按請假實際天數(shù)扣除。
3.教職工事假1個月—3個月以內的,停發(fā)工資,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(yōu)秀。
4.教職工事假超過6個月以上,除停發(fā)工資外,社會保險個人和單位繳費部分由本人承擔,在辦理請假手續(xù)時將社保費用預存金交到財務處,否則學院給予停保;
5.教職工事假超過6個月以上、或事假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,均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。
第十二條 病假
(一)請假程序及期限
1.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,需要治療休息者,在出具縣級以上醫(yī)院有效病休證明及病歷,經(jīng)審批后可休病假。出差在外地的教職工,因病急需在當?shù)鼐驮\病休的,必須先行向學校報告,在返校后的3天內應出具縣級以上就診醫(yī)院的病歷和病休證明予以補辦請假手續(xù)。凡未辦理病假手續(xù)而又未上班的,按曠工處理。
2.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填寫請假審批表。請病假3天以內的,由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審批,報人事處備案;4-7天以內(含7天)的,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,經(jīng)分管院領導審批,報人事處備案;7天以上的,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后,經(jīng)分管院領導審批,人事處審核、備案,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同意。
3.原則上病假期限最長連續(xù)不超過18個月。經(jīng)市級以上醫(yī)院診斷證明,經(jīng)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,患有精神病、癌癥、一級殘疾人員且喪失勞動能力的,假期視病情情況而定。
(二)病假期間待遇
1.全年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,發(fā)給本人基本工資70%,績效工資按實際天數(shù)扣除(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)。
2.病假連續(xù)超過1個月的,從第2個月起,發(fā)給本人基本工資的50%,績效工資停發(fā)。
3.病假連續(xù)超過3個月的,從第4個月起,發(fā)給本人基本工資的30%,績效工資停發(fā)。
4.。病假連續(xù)超過6個月的,從第7個月開始,工資均停發(fā)。
(三)病假特殊情況處理
1.教職工在病假期間從事校外職業(yè)者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即停發(fā)全部工資,取消一切工資福利待遇,直至作為自動離職處理。
2.女教職工懷孕期間,在不影響部門(學院)工作安排情況下,憑醫(yī)院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保胎休息,保胎休息時間的審批和工資待遇按照病假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3.教職工請病假6個月后,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的,如在3個月以內又繼續(xù)請病假,其重新上班前后病假合并計算。
4.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,需申請辦理病退手續(xù),按湖南省有關規(guī)定辦理手續(xù)。
第十三條 生育假
(一)請假程序及期限
1.女職工休產(chǎn)假,需經(jīng)本人申請,填寫請假審批表,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簽署意見,經(jīng)分管校領導審批,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批準,人事處備案。
2.女教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(chǎn)假,其中產(chǎn)前可以休假15天;若屬難產(chǎn)者,另增加產(chǎn)假15天;屬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再另增加產(chǎn)假15天;符合計劃生育條件,年滿24周歲已婚女教職工生育第一個子女時,另增加晚育30天。
3.女職工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流產(chǎn)、引產(chǎn),根據(jù)院計生辦意見和市級以上醫(yī)院的診斷和休假證明,給予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(chǎn)的,休15天產(chǎn)假;妊娠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(chǎn)的,休30天產(chǎn)假;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(chǎn)的,休42天產(chǎn)假。其他情況造成的流產(chǎn)、引產(chǎn),不在此列。
4.女職工產(chǎn)假期滿后,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,經(jīng)市級以上醫(yī)院證明,所在部門(單位)和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,可請病假,請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相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(二)生育假期間待遇
1.女職工生育假期間,在國家法定產(chǎn)假和獎勵產(chǎn)假間由發(fā)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,生育津貼標準低于本人月工資(月工資指基本工資與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)標準的,由學校補足。學院先預發(fā)本人的基本工資,待生育津貼申領完畢后進行結算。
2.女職工生育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工作量視同完成。獎勵性績效工資仍按同類在職人員工作量進行結算。
3.女職工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流產(chǎn)、引產(chǎn),其休息時間及待遇按病假處理。
第十四條 婚、喪假
(一)婚、喪假范圍及期限
1.教職工結婚給予3天婚假;女性年滿23周歲、男性年滿25周歲的初婚者,另增加晚婚假12天。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。教職工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,婚假期間可根據(jù)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。
2.夫妻雙方晚婚的,雙方享受晚婚假;初婚男女只有一方達到晚婚年齡,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晚婚假。
3.教職工的直系親屬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)死亡,給予3天喪假。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,可根據(jù)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。
(二)審批程序及待遇
1.婚、喪假應填寫請假審批表,經(jīng)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批準后,送人事處備案。如果教職工來不及填寫請假審批表,可先通過電話向所在部門(學院)負責人請假,事后再補辦相關手續(xù)。
2.教職工在法定的婚、喪假和路程假期間,享受在崗教職工的同等待遇,逾期按事假處理。
3.教職工婚、喪假的往返路費自理。
第十五條 探親假
(一)探親假范圍
1.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,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,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,按規(guī)定可以享受探親假。
2.屬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能享受或不重復享受探親假:
(1)在學習、見習、實習、試用期未滿的人員。
(2)教職工的父母與配偶同住一地,在探望配偶的同時也可探望父母的,不再享受對父母的探親假。
(3)教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,不再享受對父母的探親假。
(4)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并休產(chǎn)假,當年不再享受對配偶的探親假。
(5)退休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。
(二)探親假期限
1.教職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,國內假期為30天,國外為40天。
2.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,每年給假1次,假期20天。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2年探親1次的,可給假期45天。
3.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,每4年給假1次,假期為20天。如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,如父母或岳父母、公婆均居住在異地,可在每4年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探岳父母、公婆。
4.配偶公派出國一年以上(不含一年)的教職工,其申請自費出國探親,探親假一般為3個月,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,超過6個月者按事假辦理手續(xù)。
5.探親假期是指教職工與配偶、父母團聚的時間,另外根據(jù)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。
6.根據(jù)教育部有關規(guī)定,教職工休探親假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,不另外批假。如寒、暑假休假時間較短,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(shù)。
(三)探親假審批
1.教職工休探親假,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,并填寫請假審批表,由所在部門(學院)分管領導批準,人事處備案。
2.各部門(學院)要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,合理安排教職工的探親假,對無故超假的,按曠工處理。
(四)探親假待遇。
1.教職工的探親假期間,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照發(fā)。
2.探親往返路費按學院規(guī)定報銷,教職工需攜帶結婚證復印件或本部門(學院)開具的未婚證明,到人事處辦理報銷核批手續(xù)。
(1)探望配偶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。
(2)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。
(3)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,在本人基本工資(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,下同)30%以內自理,超出部分予以報銷。
3.探親往返路費報銷不跨年累計。
4.配偶在境外的教職工,出國(境)探親的境外路費自理,從工作地點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費報銷與學院同類人員一樣。
5.公派出國進修人員的配偶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。
6.探親的交通工具限于汽車、火車、輪船。探親路費只報銷直線順道,繞道部分路費不予報銷。
7.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(jié)日在內,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。
第十六條 工傷假
(一)教職工因工作事由遇到事故傷害,應在24小時內報人事處,由人事處向衡陽市工傷保險中心報案。
(二)工傷假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,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,經(jīng)當?shù)貏趧幽芰﹁b定委員會確認,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。
(三)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(fā),需要重新確定工傷假期的,由學院根據(jù)工傷中心及醫(yī)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予以確定。
(四)工傷待遇
1.根據(jù)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認定為工傷的,在接受治療期間,工資福利待遇不變,但在休養(yǎng)期間參照病假標準發(fā)放待遇。
2.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,評定傷殘等級后,工傷傷殘待遇按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五章 曠 工
第十七條 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作曠工:
(一)未辦理請假手續(xù)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。
(二)請假期限已滿,不續(xù)假或續(xù)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,或未經(jīng)學院批準,擅自與部門(單位)私下約定而離開工作崗位的。
(三)因公外出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,外出學習人員期滿逾期未歸者。
(四)弄虛作假騙取假期。
(五)院內調動人員拒不到新崗位工作或無故拖延超過報到期限。
(六)學院組織考勤查崗,3次不在崗者,沒有正常工作理由的,按曠工0.5天計算。
(七)教師曠課1節(jié),按曠工0.5天計算,曠課2節(jié)按1天計算,以次類推。
(八)未經(jīng)批準不參加學院或本部門(學院)組織的學習及其他集體活動累積2次者,按曠工0.5天計算。
(九)經(jīng)常遲到、早退者,可按其遲到、早退時間累計,每8小時按曠工1天處理。
(十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它曠工情形。
第十八條 曠工處理
(一)各部門(學院)應視情節(jié)輕重及曠工者對錯誤的認識程度對其給予批評教育,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,并提出處理意見,人事處根據(jù)曠工者的違紀情況提出處分建議。
(二)對當月曠工5天以內的教職工,扣除曠工天數(shù)的工資,含基本工資、績效工資;對當月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,扣發(fā)當月全部工資及福利待遇;對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以上者,停發(fā)其一切工資福利待遇。
(三)一個月內曠工5天以內(含5天)者,其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(yōu)秀等次。一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,由學校研究給予其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等紀律處分,對其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作相應處理。
第十九條 曠工認定
曠工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為,曠工由人事處按考勤情況認定,當事人對認定有異議的,向學校教職工申訴與調解委員會申訴。
第六章 考勤管理
第二十條 考勤管理納入學院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工作中,各部門(學院)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兼任考勤員,負責本部門(學院)教職工(含借調、派遣人員)的出勤、缺勤登記和匯總工作。
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(學院)于每月25日前將經(jīng)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的上月考勤表報人事處 (如遇公休假日須提前報送),以此作為發(fā)放工資的依據(jù)。對不按時上報考勤情況的部門(學院),其本月績效工資延期一個月發(fā)放。考勤中發(fā)現(xiàn)的特殊情況(如連續(xù)曠工等)應及時書面報告學院人事處。
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對全院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。對經(jīng)常不及時或不如實上報考勤情況的部門(學院),經(jīng)核實后給予批評和通報;對不執(zhí)行考勤制度,瞞報、漏報或無故遲報,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(fā)部門(學院)主要負責人及考勤員一個月的績效工資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各類假期計算均包括寒假、暑假、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內連續(xù)計算。
第二十四條 請假人員在其應發(fā)工資額達不到支付醫(yī)保、住房基金的繳費基數(shù)時,需一次性到財務處繳納其個人承擔部分,否則學校不給予續(xù)保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湖南交通工程學院
2022年8月1日